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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43号原告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D区华龙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496-2。法定代表人谭东琼,职务经理。被告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东路28号A1-2。法定代表人刘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重庆大略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