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第三航运公司、魏保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淮南市第三航运公司,魏保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67号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节制闸东路11号(五叉河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小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孙曌。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第三航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太平街北首。法定代表人:汪茂盛,总经理。被告:魏保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第三航运公司、魏保实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将涉案款项清偿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第三航运公司、魏保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任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