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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干东与郑明松、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432号申请执行人吴干东,居民。被执行人郑明松,居民。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城浦南路南工商路东。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干东诉被告郑明松、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吴干东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50元,郑明松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逾期后,郑明松、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吴干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公司一层、二层的房屋实施多次查封,但上述财产暂不便于处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明松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干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公司一层、二层的房屋实施多次查封,但上述财产暂不便于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明松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干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干东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