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甘必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甘必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甘必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必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对被告甘必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实习书记员甘悦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