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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甘必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甘必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甘必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必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对被告甘必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实习书记员甘悦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