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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2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唐某等人在许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先后参与许璐开设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的二八杠赌场的经营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董某某参与赌场的日常活动,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唐某在赌场内主要进行洗牌活动。二、2014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城大路西侧,因琐事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髂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三、2014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在本区奉城镇城大路、兰博路路口88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裴某某因故发生矛盾冲突。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裴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顶部头皮裂创,后又无故殴打路过的被害人徐某,造成徐某项部皮肤划伤。此外,被告人唐某等人还损坏了二被害人的手机。二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文栓、朱占彪、史青宏的供述,同案犯许璐的供述,证人窦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裴某某、徐某的陈述,证人窦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唐某在他人纠集下参与开设赌场,且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且应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