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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行诉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行诉初字第0009号起诉人吴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起诉人吴明以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卫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吴明诉称:我持盐医损鉴(2014)21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请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邮递举报信给盐都区卫生局,但盐都区卫生局一直没有依法处理,也没有书面告知我,现要求责令盐都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书面告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明要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达丽审判员  周 颖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