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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军良与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赵家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军良,垣曲县新城镇赵家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41-3号申请执行人安军良,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赵家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小和,村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军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赵家岭村民委员会在你行的存款4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