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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金涛、王秀荣与袁生生、张志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涛,王秀荣,袁生生,张志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何金涛,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秀荣,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显光,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生生,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张志勇,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涛、王秀荣与被告袁生生、张志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金涛、王秀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涛、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何金涛、王秀荣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