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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03969号原告:孟某,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杜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