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与王宇、赵越、李贵奇、李建业、刘长沙、黄坤、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王宇,赵越,李贵奇,李建业,刘长沙,黄坤,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41-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旭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进仓,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传富,公司员工。被告:王宇,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赵越,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贵奇,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建业,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长沙,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黄坤,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企业法人:黄坤。被告: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企业法人:吴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诉被告王宇、赵越、李贵奇、李建业、刘长沙、黄坤、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宇、赵越、李贵奇、李建业、刘长沙、黄坤、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6万元范围内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宇、赵越、李贵奇、李建业、刘长沙、黄坤、淮南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6万元的财产所进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