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与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43号。法定代表人:高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厂。被告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住址枣庄市山亭区民营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庆贤,该公司经理。原告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华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海阳市方圆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