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崇超,李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崇超,曾用名颜晓松,农民。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权,农民。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崇超、李权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崇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曾菲、代理检察员王微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颜崇超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审被告人李权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颜崇超、李权至慈溪市周巷华裕集团宿舍,先后撬锁进入811、813房间,分别窃得被害人班某甲的旅行包1只(无法估价)、被害人班某乙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380元)及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0元)。案发后,上述笔记本电脑2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班某乙。被告人颜崇超、李权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颜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李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颜崇超、李权的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班某甲。上诉人颜崇超上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量刑改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颜崇超、原审被告人李权盗窃的事实,有被害人班某乙、班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购机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颜崇超、原审被告人李权均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颜崇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原判已据实认定,并已依法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颜崇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颜崇超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崇超、原审被告人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颜崇超、原审被告人李权均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上诉人颜崇超、原被告人李权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颜崇超要求二审量刑改判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代理审判员 王向霞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