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学东与曾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邓学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910,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曾莎(曾用名:黄莎莎),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61,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莎(曾用名黄莎莎)在交通银行60×××06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900元予以扣划。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的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