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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纸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郑海东。被告牟某。原告翟贵秋被告路红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贵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翟贵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贵秋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