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纸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郑海东。被告牟某。原告翟贵秋被告路红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贵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翟贵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贵秋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