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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国祥与王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祥,王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02号原告吕国祥,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军杰,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雷中联,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国祥与被告王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国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祥撤回对被告王军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王军杰负担。因已在(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03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不另行支付。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