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行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金广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广,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0067号原告赵金广。委托代理人马传贞,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政融街。法定代表人程汝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彦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律顾问。原告赵金广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贵连审 判 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唐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