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太顺与杨永建、周曰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顺,杨永建,周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顺。被执行人杨永建。被执行人周曰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永建、周曰红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查封期限为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