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严某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阿丽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