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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荣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荣山,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荣山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荣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被告人赵荣山与在广西福中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送药并收取货款的许文利及赵官山(均已判刑)密谋,由被告人赵荣山和赵官山拦截许文利和同事一起送货的车辆,抢劫二人收得的货款。商议后,许文利带被告人赵荣山和赵官山到其将要送货经过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其沿洗矿厂附近路段进行踩点。之后,被告人赵荣山和赵官山购买作案的刀具、衣服、手套等作案工具。2013年5月5日早上,许文利驾驶桂P×××××厢式货车与同事被害人莫某龙从东兴市广西福中堂药业有限公司出发到港口区送货收款,莫某龙在其负责的港口城区送货、收得货款43982元,许文利在其负责的公车、光坡、企沙片区送货、收取货款38694元。17时许,被告人赵荣山与赵官山按许文利的指示,到踩点的位置等候。许文利在送货途中与被告人赵荣山联系密报车辆行驶的路线,并告知其车辆的特征。18时许,许文利在企沙大龙福康大药房送货时,因担心被告人赵荣山与赵官山抢得前后不给其分赃,遂在其收得的货款中拿出30130元收藏在车厢顶隔层中。约20时许,许文利开车到达被告人赵荣山与赵官山等候的路边位置,就放慢车速,被告人赵荣山与赵官山走到路中拦车。车停后,被告人赵荣山则持刀走到许文利的驾驶室旁,假意用刀威胁许文利,将许文利保管的装有货款包抢走。赵官山则手持弹簧刀走到被害人莫某龙副驾驶位置旁,威胁其打开车门,并砸碎车窗玻璃,开车门后将莫某龙放置在脚边装有货款的帆布挎包抢走。二人得手后逃跑并进行分赃。被抢后,被害人莫某立即报警,许文利和莫某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许文利离开派出所后,伺机将放在货车厢顶的货款人民币30130元拿出来藏在光坡镇中间坪村江尾组6号某村民住宅围墙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荣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何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龙的陈述,同案犯许文利、赵官山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福中堂药业公司的《证明》、销售出库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被告人赵荣山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荣山伙同他人事前密谋,利用同案犯许文利作为公司送货和收取货款的职权,内外勾结,共同分工,将许文利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赵荣山同时采取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应按抢劫罪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赵荣山准备作案工具、且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荣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荣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荣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余 樊代理审判员  栾彩云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