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理人邓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莉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倩文,女,汉族,1991年5月17日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飞鸿鑫磊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