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后窑镇后窑村。被执行人XX,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滨河北路地王金水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账号:XXXX48218838296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图县支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扣划至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为071204202926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