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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3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树平,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3月2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廷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得知谭拯(另案处理)购买了恩施市红土乡稻池村周家岭组廖某、廖锦武山林中(小地名庙湾)的林木后,合谋共同砍伐并贩卖获利。黄某持廖某、廖锦武的林权证办理了30株马尾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黄某与谭拯雇请他人采伐林木315株,共计立木蓄积81.9432立方米。黄某、谭拯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林木数量计立木蓄积65.1262立方米。案发后,黄某主动到稻池村村委会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恩施市红土乡林业站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并如实向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三岔森林派出所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追缴原木42.39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砍伐林木现场笔录,检尺码单、扣押物品清单、林权状况登记表、林木采伐证、采伐林木数量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动要求与谭拯共同砍伐林木,且积极参与,故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黄某违法所得的原木42.392立方米予以追缴(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高茂审判员李磊审判员王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谭志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