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