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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余江西与姚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西,姚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余江西。被告:姚正贤。原告余江西诉被告姚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江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正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被告只付了3个月利息(2012年7月至9月,共计3900元)。2012年11月2日以后,原告一直无法联系被告。2013年9月份,原告在浙江湖州某工地找到被告,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年底还清。2013年12月底,被告只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尚欠本金60000元。对利息计算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每月1300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共15个月,共计利息19500元,扣除已付三个月利息3900元,尚欠利息15600元;2013年年底,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利息相应调整为780元,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共15个月计息11700元,合计共欠利息27300元。因2014年至今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故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283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利息计算误差,庭审中利息诉请变更为273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出示:1、借条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2、保证书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再次承诺还款时间的事实;3、客户回单凭条1份(原件),拟证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和数额。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7月1日,被告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1300元/月,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7月4日,原告分两笔转账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本金98000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款于2013年年底前还清。另查,借款发生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9月共计三个月利息3900元;2013年年底,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原告利息计算方式无误,故至2015年3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利息27300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虽然载明借款本金为100000元,但实际交付款项金额为98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也确认2000元是作为预扣利息在本金中直接扣除的,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98000元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正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江西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27300元。二、驳回原告余江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余江西负担50元,被告姚正贤负担19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正贤负担。原告余江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姚正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黄 琳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人民陪审员  贾桂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