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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付永与崔久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富,崔久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刘连富,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久东,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原告付永诉被告崔久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