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付永与崔久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富,崔久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刘连富,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久东,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原告付永诉被告崔久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