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人民法院与张金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人民法院,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金龙,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张金龙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金龙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金龙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1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