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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人民法院与张金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人民法院,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金龙,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张金龙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金龙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金龙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1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