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兴国与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国,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兴国,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经营者,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春红。原告张兴国与被告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富达建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传政、周承忠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国的委托代理人蔡东余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国诉称,被告因工程项目需要,于2011年1月16日与原告签订《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合同对于租赁物资的租金、维修、赔偿等标准及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且租赁材料用于了被告承建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工程,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款项。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欠付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以及材料赔付款进行对账,对账单表明截至2012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材料赔付款共计1068858元。对帐后被告仍未积极付款,直到2014年1月12日被告仅支付4万元租金。至今被告仍有1028858元款项未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鉴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的《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共计80660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赔付款22225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昆明富达建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以原告张兴国为经营者的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作为甲方(出租方)与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乙方)签订了《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以下简称本案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顶托等材料,双方约定了租金、维修及赔偿的标准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其中第三条表格中约定了日租金单价钢管3元/吨、扣件0.008元/套、顶托0.03元/套,维修费钢管10元/吨、扣件0.12元/套、顶托0.2元/套,且备注中约定了缺T型栓以0.6元计算,缺板5元/块,缺帽3元/个计算。第六条约定了乙方赔偿甲方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照市场价格赔偿),钢管260元为一吨,单价14元/米;扣件800套为一吨,十字扣单价6元/套,直接扣单价8.2元/套,活动扣单价7元/套;顶托300根/吨,单价15元/套,工字钢40米为一吨,单价120元/米,并以此按建筑价格计算租赁物押金(保证金)、租金、赔偿金、维修费、运费、上下车费、堆码费等。第十条约定了乙方收到甲方租赁物当日起30天,为月结算日,乙方应在该月结算日满之次日内,按时向甲方支付该结算月租金,最迟不能超过十五天。第十二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如逾期未付,乙方应按照所欠租金额总额以(未付清部分)按每日0.3%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第十三条约定了上、下车费(含清理堆码费)每吨人民币各10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租赁运输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指定欧朝琼在甲方场地的材料收交人员。在甲方落款处加盖有“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印章,在乙方落款处有李传兵的签字,并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至同年7月25日先后向承租人提供了租赁物资,且原告举示了有欧朝琼或李传兵签字确认的租用钢管、扣件明细表68份。承租方于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1月7日先后向原告退还了部分租赁物资,至今尚有钢管6840.9米、扣件22838套、顶托224根未退还,且原告举示了有欧朝琼签字确认的退还钢管、扣件明细表52份。2011年2月28日至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承租人双方对钢管、扣件及顶托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等进行了结算,且原告举示了有李传兵签字确认的云海租赁站租金结算明细表13张。且在原告举示的2012年2月25日的租金对账单中载明了截至2012年1月承租方应付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为1226603元,扣除承租方已支付的420000元,尚欠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共计806603元;材料赔付款按协商价格为222255元,在该租金对账单的租用单位经办人有李传兵的签字,且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在出租单位处加盖有“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印章。原告称其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关于被告是否设立第三项目部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为承建昆明医学院海原学院工程设立了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李传兵作为被告代表对外签订合同,为此其举示了2012年7月9日富滇银行进账单(回单)复印件(载明了出票人为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收款人为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并加盖有富滇银行总行营业部业务专用章),2010年12月10日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作为建设与作为施工方的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了建设方将其杨林校区基础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且在乙方签章落款处以及经办人处有李传兵签字确认,并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2年5月18日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与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签订的《付款协议》(该协议乙方经办人处有李传兵的签字,并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A11工程签证(该签证施工单位处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各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举示的《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租用钢管、扣件明细表68份、退还钢管、扣件明细表52份、海租赁站租金结算明细表13张、2012年2月25日租金对账单1张以及富滇银行进账单(回单)复印件、2010年12月1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5月18日付款协议、工程签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项:一、关于本案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认定。根据原告举示的富滇银行进账单(回单)复印件、2010年12月1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5月18日付款协议、工程签证等证据中所载明的内容,再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认定被告在承建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杨林校区基础工程过程中,设立了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并对外使用了“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项目部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对其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本案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处有李传兵的签字并加盖有“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项目部”印章,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提供了租赁物资,并有合同经办人员的签字确认,因此,昆明富达建司系本案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关于被告昆明富达建司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本案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资的合同义务。结合海租赁站租金结算明细表13张以及2012年2月25日租金对账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共计806603元,且双方在租金对账单中已对未退租赁材料的赔偿达成协议,即材料赔付款222255元。而被告在双方就租金、材料赔付款进行对账结算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的《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等、未退租赁物赔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的《呈贡云海钢模租赁站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兴国租金租金(含上下车费、维修费、器材缺失费等)806603元以及未退租赁物赔付款222255元,共计1028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被告昆明富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于本院;原告预交的1406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人民陪审员 周承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