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栋,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山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徐刘恩,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占国,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汝华,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刘恩、王占国、王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