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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军与谢江太、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谢江太,邢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农民。被执行人谢江太,农民。被执行人邢小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谢江太、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邢小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阳城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340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17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42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