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150号原告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蔡公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