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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150号原告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蔡公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