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少甫与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少甫,唐晓平,张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唐少甫,男。被执行人:唐晓平,男。被执行人:张巧会,女。申请执行人唐少甫与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唐晓平、张巧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于2015年7月3日前履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位于镇平县城玉神大道南御景花城10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的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购买该房共支付794228元。现申请执行人唐少甫与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均申请不对房屋进行评估,并自愿协商,将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城玉神大道南御景花城10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的房产一处以8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唐少甫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申请不对房屋进行评估,并自愿协商,将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城玉神大道南御景花城10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的房产一处以8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唐少甫所有,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城玉神大道南御景花城10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的房产一处以8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唐少甫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全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执行员  周文普执行员  周华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