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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洪淑波与孙人先、于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人先,洪淑波,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人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淑波。原审被告于红。上诉人孙人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确认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