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洪淑波与孙人先、于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人先,洪淑波,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人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淑波。原审被告于红。上诉人孙人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确认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