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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齐宏与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宏,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齐宏。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刘念(受齐宏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汤朝霞,佰事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仕明(受佰事德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佰事德公司技术总工。委托代理人吴立新,佰事德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齐宏与被告佰事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储哲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宏的委托代理人刘念,被告佰事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仕明、吴立新(其中,吴立新只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宏诉称:其曾工作于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并于2010年2月以高级工程师的身份退休。2013年7月2日,其与佰事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到佰事德公司技术部门工作,年薪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在佰事德公司尽心尽职工作,佰事德公司开始也按约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13年年底时,佰事德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应足额支付给其的工资。经其多次催讨,佰事德公司仍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佰事德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15.8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齐宏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佰事德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12.125万元。被告佰事德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同意齐宏的诉请。其公司有理由证明齐宏工作中的失误,设计不合理,且齐宏严重违背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齐宏与佰事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份,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齐宏在佰事德公司技术部门岗位工作,年薪15万元。合同第4条载明:佰事德公司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齐宏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齐宏的工资。员工于本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自行离职的,剩余工资款项,一律停发。……第8条载明: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条件下,应续签合同,并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佰事德公司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齐宏合法权益的,齐宏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在合同期满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齐宏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在佰事德公司任职,佰事德公司合计向齐宏支付工资款6.625万元。齐宏与佰事德公司一致确认,在正常情况下,佰事德公司还欠齐宏工资款12.125万元。审理中,佰事德公司提供铜陵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10万立方米/小时热风炉初步技术方案、图纸、热风炉非标烧嘴有关参数、图纸、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表、铜陵富鑫钢铁(卧式)热风炉设计制作总结、佰事德公司规章制度、供货清单、照片3份、购买风机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合同(以上均为复印件),说明佰事德公司与富鑫公司之间的热风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齐宏作为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存在重大失误,应当按照佰事德公司规章制度,对该项目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齐宏质证后认为,对该项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佰事德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设计方案存在质量问题,其也没有看到过佰事德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对其形成注意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齐宏提供的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佰事德公司提供的富鑫公司10万立方米/小时热风炉初步技术方案、图纸、热风炉非标烧嘴有关参数、图纸、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表、热风炉设计制作总结、佰事德公司规章制度、供货清单、照片3份、购买风机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合同(上述均为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齐宏与被告佰事德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佰事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所欠齐宏工资款。齐宏认为,佰事德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每月足额发放工资,经其多次催要后,佰事德公司仍未支付,其才从佰事德公司离职,佰事德公司应当支付其剩余工资款。佰事德公司认为,其公司与齐宏口头约定每月暂发放生活费5000元,其余到年底一次性付清。齐宏作为其公司与富鑫公司热风炉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设计制作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其公司进行了重新制作,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公司要求齐宏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佰事德公司应按期足额支付齐宏工资,佰事德公司说明其公司与齐宏另行达成口头约定,平时发放生活费,年底前一次性发清,但齐宏对此予以否认,而且在2013年底也未足额发放该年度所有工资,佰事德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方面的任何证据,佰事德公司的该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齐宏负责设计制作的富鑫公司热风炉项目,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但佰事德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该项目损失是多少?作为技术总工应按多少比例承担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是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等相关方面的证据。而且,该损失与本案是另一法律关系,佰事德公司可另行主张,本院对此不予理涉。佰事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齐宏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齐宏主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佰事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宏工资款12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2725元,由佰事德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齐宏垫付,佰事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齐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及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储哲君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