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4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与华诚纺织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4646-1号原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法定代表人刘元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昊,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法定代表人董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华联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远东公司诉称,其与华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但经强制执行,其只实现了部分债权。而华联公司作为华诚公司的股东,在华诚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组织清算,在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程序中亦未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材料,导致华诚公司清算程序无法进行;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特别是华联公司持股比例高达90%,是华诚公司占有决定地位的控股股东,其在清算过程中的懈怠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远东公司的债权,故其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联公司就其对华诚公司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另查,华诚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甲3号楼。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远东公司的主张,本案属于侵权民事责任范畴,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华诚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而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甲3号楼,故北京市东城区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曹红卫代理审判员 张安乐人民陪审员 严性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