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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宗德才、李翠玲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德才,李翠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特字第0006号申请人宗德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人李翠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宗德才与被告申请人李翠玲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宗德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宗德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宗德才撤回对被告申请人李翠玲的起诉。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