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玉斌与被告张永奇、白亚梅、赵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80号原告宋玉斌。被告张永奇。被告白亚梅。被告赵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斌与被告张永奇、白亚梅、赵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宋玉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