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蕙诉马玉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蕙,马玉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李蕙,女,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喇海翔,青海省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卿,男,回族,1965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蕙与被告马玉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故原告李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蕙负担70元。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