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唐继香与孙连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香,孙连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唐继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孙连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香与被告孙连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继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继香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唐继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