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唐继香与孙连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香,孙连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唐继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孙连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香与被告孙连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继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继香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唐继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