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江平与周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平,周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江平,个体户。被告周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平与被告周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王江平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