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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江平与周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平,周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江平,个体户。被告周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平与被告周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王江平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