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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代绍兵与杨联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绍兵,杨联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839-1号原告:代绍兵,男,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玉彬,四川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联坤,男,生于1958年7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绍兵与被告杨联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绍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联坤在雅安三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川T141**号车辆从2015年6月至8月共计3个月的运费在33234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由案外人陈静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绍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雅安三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杨联坤的川T141**号车辆从2015年6月至8月共计3个月的运费在33234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二、对陈静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