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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成军与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军,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胡成军。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劳动就业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当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当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32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当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