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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委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委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眭国彪,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聂修有,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9986.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138.91094万元(执行款总计158.910946万元,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开具增值税370.5万元,尚未货款20万作为模具保修金,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