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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王某,无业,(户籍所在地)。被告:李某甲,个体,(户籍所在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6月17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婚期缺乏相应的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有时也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份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予离婚。自原告撤诉后,双方感情没有进展,现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诉诸法院,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没有别的说法。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处理不当,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后撤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2015年6月17日,原告王某再次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前感情基础应较好。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之久,应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婚后生育子女,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欠沟通,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达到了应当离婚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为了家庭和孩子,多沟通了解、宽容忍让,做到互谅互让、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体贴,定能和好如初,因此,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减半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胥文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