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汤序步与肖芳庭、陈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汤序步,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芳庭,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贻清,女,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汤序步与被执行人肖芳庭、陈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3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芳庭、陈贻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贻清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陈贻清、肖芳庭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贻清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贻清、肖芳庭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产;三、以上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扣押期间禁止对查封、扣押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