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大坝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大坝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聂福惠,女,汉族,1950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冉缤,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大坝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颜利,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大坝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福惠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