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吴丰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吴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2组。法定代表人赵久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丰国,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丰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丰国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丰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丰国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孙培勇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