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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白卡怀与孟买福、邱云、王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卡怀,孟买福,邱云,王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107号原告白卡怀,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被告孟买福,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被告邱云,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被告王飞云,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原告白卡怀诉被告孟买福、邱云、王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卡怀撤回对被告孟买福、邱云、王飞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璐菲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月日月日主办单位或拟稿人:月日事由:附件:民事裁定书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5107号2015年8月17日封发原告白卡怀,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住神木县神木镇龙华府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6408073799。被告孟买福,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新华北巷。身份证号码:612722196209200273。被告邱云,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孟买福之妻。身份证号码:612722196411270304。被告王飞云,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住神木县孙家岔镇。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01043772。原告白卡怀诉被告孟买福、邱云、王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卡怀撤回对被告孟买福、邱云、王飞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张晓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