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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庆玉、孙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玉,孙顺,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庆玉。被执行人孙顺。被执行人姜龙。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冯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姜龙、孙顺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乳山寨信用社91002020001010139811,6223191007821015,6223191008259454,910020200010101715051账户的存款4761.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