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庆玉、孙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玉,孙顺,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庆玉。被执行人孙顺。被执行人姜龙。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冯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姜龙、孙顺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乳山寨信用社91002020001010139811,6223191007821015,6223191008259454,910020200010101715051账户的存款4761.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