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迟慎玉与被告王殿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慎玉,王殿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789号原告:迟慎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樊夕群,女,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慎玉与被告王殿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慎玉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迟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慎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