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余坤与被告程时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坤,程时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余坤,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时乾,男,46岁,汉族。原告余坤与被告程时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坤诉称:2015年3月13日,被告程时乾从原告余坤处借款100000元,被告程时乾至今未还。现原告余坤要求被告程时乾归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程时乾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余坤提供的被告程时乾送达地址不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程时乾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余坤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余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